智慧检务创新发展与实践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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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01:27

法学家与检察官共同探讨

——智慧检务创新发展与实践路径选择

图片制作:要怡东

编者按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日新月异,深刻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健全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司法办案、检察管理与服务能力机制,推进智慧检务工程,全面构建新时代智慧检察生态。本期“观点·专题”聚焦“智慧检务创新发展与实践路径选择”,邀请法学专家撰文,并从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近期举办的第三届“科技强检”征文中选取三篇获奖征文摘要刊发。敬请关注。

以全局观念推进智慧检务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与智慧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德良

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5G应用的即将开启,我们已经开始并将继续面临着网络时代和智慧时代。这种新的社会现实既对我国已有的司法制度带来了挑战,又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带来了机遇。

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7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提出,智慧检务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从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撑到进一步上升为科技引领,实现检察工作全局性变革的战略转型;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革命。为了适应网络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的这一客观现实,最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领域智慧支撑、全方位智慧服务的总体框架,至此检察机关全面开启智慧检务建设工作。

推进智慧检务具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一是适应时代发展客观需要的重要举措。在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只有充分认识和尊重时代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利用时代技术条件,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才能更加高效地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的重要举措。

二是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需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布局。因此,在检务工作中充分利用网络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是贯彻党中央关于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

三是实现检察工作和管理方式战略转型的客观需要。传统检务工作是建立在传统技术条件下的人工低效率基础上的,而智慧检务则是充分利用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将检务人员从传统人力工作中解放出来的新型检务活动。因此,充分利用网络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条件,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实现检务工作从技术保障到技术支撑,再到科技引领,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中央新时期司法改革战略布局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战略转型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推进智慧检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具有全局观念和网络与智慧思维。所谓全局性观念,至少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智慧检务不是简单地利用硬件设备和平台建设来实施检务工作,而是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领域智慧支撑、全方位智慧服务的总体框架;智慧检务不单单从检察机关一家的立场去建设,而应该站在整个司法系统的高度进行;智慧检务建设不能仅仅从检务工作的现状出发进行,还应该从司法改革和建设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与司法制度的角度展开。

所谓网络与智慧思维,是指在网络与智慧社会里,由于人们的行为日益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因此客观上要求检察人员应该养成网络思维和人工智能思维,并用这种思维来指导检务工作和法治建设。应该认识到,现在社会里,绝大多数案件及其所涉及的诉讼主体都直接或间接与网络相关联,几乎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通过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作为检察机关,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网络时代的技术和社会背景,充分利用网络和人工智能给我们提供的高效技术条件,从而更加高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此,必须树立网络和智慧思维,不能简单地认为智慧检务就是利用智慧硬件平台完成某些检务工作,而应该把检务工作置于网络时代和智能时代这一社会条件下去审视它;只有如此,才能站位高、看得远,才能更好地进行制度建设、人才建设、硬件建设。

其次是完善制度建设。这里的制度既包括人才引进、培养建设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围绕着智慧检务建设与应用管理方面的内容,还包括检察人员智慧检务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更包括整个司法领域有关立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尤其是目前涉及到侦查、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法律规范跟不上智慧司法和智慧检务客观需要,需要站在网络和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对既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再次是重视人才培养。这里的人才特指既懂有关技术又懂法律和检务工作的专门人才。虽然智慧检务很大程度上是解放人的活动,但是,无论是智慧检务软件系统的开发设计,还是软硬件系统的应用都离不开专业人才。智慧检务软硬件系统及其平台在物理上是由硬件、软件组成的。其中的智慧系统,即人工智能系统,是由算法支撑的。所谓的算法(Algorithm)是指实现某一问题方案的策略机制的计算机程序。对于实现检务智能的人工智能算法有其特殊性,即它不是单纯地完成某种活动的程序,更要具有法律思维的程序。法律思维贯穿于检务人工智能算法开发和设计全过程。因此,对于智慧检务中的人工智能算法的开发设计人员需要既懂法律,又懂技术,否则无法有效实现智慧检务功能。因此,人才培养是智慧检务的基础性要素,它决定了智慧检务能否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目标。

最后是加强平台建设。目前来看,智慧检务建设包括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在内的六大平台。从物理上看,这六大平台智慧检务都是由不同的硬件系统以及协调支持不同硬件系统工作的软件系统组成。

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的科技供给侧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 金鸿浩

公益诉讼是检察事业新的战略增长极,新时代创新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显然不能走传统办案的老路,要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技,统一各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标准和尺度,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为满足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检察技术信息化条线应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为手段,围绕公益诉讼调查难、取证难、办案难的实务“痛点”,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的科技供给侧改革,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科技产品。

一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内生数据优势,善于在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办案线索。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已经积累了上千万件案件的案卡数据和电子卷宗,是检察机关宝贵的数据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污染环境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的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有一定的关联性。如何充分发挥内生数据价值,服务新的办案需求,需要检察科技人员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智慧筛查系统”,通过对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可按照特定罪名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自动化筛查,系统可完成1个案件的4大类犯罪83个罪名的精准筛查,并通过程序实现大数据图谱的直观展示和线索报表自动化输出。

二是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共享数据交换,善于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办案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平台衔接、政法协同以及和其他部门政务信息共享获得了大量数据资源,为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办理提供了一个崭新途径。例如,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通过对相关衔接平台智能化应用升级,已完成对环保、国土、食药监等43个行政执法部门线上线下数据采集、公益诉讼案件大数据辅助研判,平台试运行以来,辅助检察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8份,进入诉讼程序案件5件,立案数明显上升。

三是科学分析互联网公开数据资源,善于在网络舆情中发现公益诉讼办案线索。通过网络爬虫技术,可以及时收集分析特殊案件领域的网络舆情并智能推送,提醒检察官关注相关事态进展。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研发的“公益诉讼互联网线索收集分析系统”,利用网络爬虫工具,可以从互联网自动抓取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信息,同时将线索信息自动标注在地图,实现同一地点的同类信息自动聚类,方便汇总情报、拓宽线索视野。

四是主动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举报平台,善于在举报信息中发现公益诉讼办案线索。公益诉讼检察为了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也必须在实践中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举报平台,可以在人民群众和检察机关之间搭建一个协助互助的桥梁。例如,重庆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检事儿”开通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功能,市民在举报线索后,可通过栏目中的“举报查询”项目,查询线索跟进进度。再如,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研发了“一键举报公益诉讼线索”App,具有违法地点自动定位功能,可以根据举报人手机GPS或LBS获取地理位置;并实现线索属性自动分流,形成相应的数据库。

五是积极应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善于应用现代科技工具固定公益诉讼办案证据。环境污染类等公益诉讼案件,大部分案发地处于城郊偏远地带、河流林场中央等地点,案源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上加难,更加需要借助各类高科技手段进行取证固证。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加强相关领域的顶层设计。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技术信息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检察机关无人机管理使用的通知》,并先后组织两批人员参加无人机驾驶技术培训,获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2019年6月,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座谈会,推广以巡回工作站、快速检测实验室、快速检测地图为支撑载体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苏州模式”,为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提供可借鉴的参考范本。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也先后在湖北省设立了“卫星遥感和区块链联合实验室”,探索卫星遥感技术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应用;在清华大学设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和计算法学联合实验室”,探索优化公益诉讼线索分析的全新算法和技术方案,为公益诉讼检察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顺应需求建立“五纵五横”智慧未检体系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丛林

由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范围几乎涵盖了传统检察业务的全流程、全领域,加之少年司法较之成人司法的特殊性,在智慧未检工作的论证与设计上必然要符合少年司法与未检工作规律,从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检子系统的开发与设计上已经初步体现出了最高检对智慧未检工作的思考与发展方向,随着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于智慧未检工作的科学化分析与合理化建构势在必行。

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社工、当地教育部门和检察机关紧密联合。研发“武侯·星火法治空间”,通过统筹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参与,具备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管理、被害人创伤修复管理、未成年人及家长强制亲职教育、未成年人法治教育预约、普通公众法治教育等五大功能。研发《青少年违法犯罪数据分析平台》作为集数据采集、融合、分析、预测为一体的数据分析平台,通过对各维度数据梳理分类,建立涉案人员结构属性、案件属性的标准规范,设置1139个数据项,力求未成年人相关数据全覆盖;利用数据分析和可视化技术进行数据呈现,直观反映青少年违法犯罪多维度统计分析;对案发状况、社会调查、活动区域等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特点等规律,开展个别化特殊预防;以辖区内未成年人涉案情况、法治教育状况等数据信息为基础,开展针对性一般预防,并以向相关部门、街道、学校发出检察建议、工作联系函等方式,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监督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研发“抉择”虚拟现实法治教育软件,将校园欺凌案件通过VR设备真实再现,让未成年人感受真实案件,感受其行为后果,预防校园暴力犯罪发生。通过“一站式”性侵被害人取证设备,在心理咨询师远程介入情况下实现一站式取证,并形成视听影像材料,避免二次伤害;通过心理测评软件、心理测试仪器,对未成年人心理状况进行评估;通过单人、集体心理沙盘展现未成年人心理特征;以智能宣泄及放松设备,通过测试者的击打力度、击打频率、生理指征等原始数据,分析被测试者的心理状态并进行舒缓引导。建设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制作法治动画片《校园法治小先锋》、建立多媒体毒品展示方式、打造禁毒宣传基地,宣传禁毒、预防性侵等法治知识,使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获得更好的犯罪预防效果。

通过开展未检工作信息化应用,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预防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智慧未检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智能化建设有待加强,功能不够友好。二是服务未检业务较少、服务社会工作较多。三是使用率普遍较低。四是分散建设造成数据孤岛,未实现数据共享。

“智慧未检”应当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重点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六大平台”建设,网络安全信息化运维和联合创新为基础,打造智慧辅助办案、智慧决策支持、智慧社会联动、智慧权益保护、智慧犯罪预防为导向的“智慧未检”的“五纵五横”,逐步实现精准帮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智慧服务体系。其中“智慧辅助办案”应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人机互动,从而实现未检案件的规范化、科学化、质效化。“智慧决策支持”通过历史数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态势、犯罪特点、犯罪区域等进行分析,为检察决策提供支持。“智慧社会联动”通过联动社会资源,通过线上平台,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资源的有效链接,并且实现实时反馈,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供线上支持。“智慧权益保护”对单个以及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进行保护,从而体现“儿童守护者”的身份。“智慧犯罪预防”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未成年人一般预防的精准性、有效性、普适性,并实现对预防效果的有效评估。

在《未来简史》第11章中,尤瓦尔·赫拉利说过:“我们无法真正预测未来,因为科技并不会带来确定的结果。同样的科技,也可能创造出非常不一样的社会。”不一样的司法理念更加会给科技带来不一样的需求,也会创造出一个不一样的社会。借助“智慧未检”,我们能够更好地帮助孩子,但它不是唯一的手段,更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我们希望借助技术的无限智能去突破每个未检人以及保护主体个体的有限理性,不仅是在经验上,也可能是在逻辑上实现法律与智能的真正结合,从而真正建立起儿童友好型社会。

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取和审查刑事电子数据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平祥

2018年6月,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相应侵权事实。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同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可见,无论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可了区块链“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属性。目前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着电子数据提取和收集过程不规范、存储和流转不安全、审查和判断难度大等方面的问题。而区块链技术使用哈希函数,使得数据之间两两相互印证,形成数据锁链,并将数据分布存储在各个节点上,杜绝私下篡改,能有效地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相较于传统的电子数据取证和存证方式,应用区块链提取和收集电子证据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

电子数据提取智能化。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来源有两类:一是侦查行为产生的电子数据,如讯问和搜查的同步录音录像,恢复硬盘、手机中的电子数据等。二是案发时产生的电子数据,如现场监控、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转账交易记录等。对于第一类电子数据,在电子数据产生的同时,区块链技术就能第一时间自动对该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并将哈希值上链保存,防止篡改证据,不再需要由取证人员记笔录、写说明、签名盖章来“自证清白”。对于第二类电子数据,因为电子数据上传到区块链之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区块链本身无法证明的,所以区块链技术还需要同步记录取证过程并和取证结果一起上传区块链进行完整性校验。所以在数据上链之前,仍有必要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取证过程合法性进行自动记录和辅助分析,如侦查人员身份识别、对象信息采集、现场经纬度定位、取证时间及流程、过程是否完整,相当于增加了一个“电子见证人”,为之后该份电子数据的司法审查提供操作日志、校验方式、环境参数等实质性审查材料。

电子数据保管去中心化。电子数据的副本被区块链分散保存在网络上的每一个节点上,任意一个节点发生篡改和灭失都不会影响数据的完整和安全。对于刑事案件,案件的证据和笔录在“公安—检察—法院”之间流转(和反复),让证据和笔录在各自系统流转(线上或者线下),各方能够公开访问一个共同的链,各系统通过上链信息,对接收到的电子数据进行验证,还可以把司法鉴定、价格评估、公证等部门涵盖进来。而且,当区块链上存储数据的机构越多,则对区块链进行篡改和删除的难度和成本就越大,该区块链的安全性就越高。因为电子数据的上链信息是统一保存的,在区块链共识机制的约束下,所有的增删改行为都需得到各个节点的同意和记录,任何一个机构都无法单独对电子数据进行篡改,从而实现电子数据“分别提取、统一保管”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区块链上主要保存是电子数据的哈希值而不是电子数据本身,因为哈希算法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其他非办案机构即使获得区块链副本上的哈希值也无法反向计算出证据原文,从而兼顾了保密性和不可篡改性。

电子数据审查实质化。区块链技术无需专业人员操作,区块链自动计算电子数据的哈希值,并如实记录时间、地点、取证人员信息、设备号等取证要素一起上传区块链,计算和上链过程无人工介入,排除了伪造和篡改的可能。用区块链技术审查电子数据时,检察官、法官只需安装一个电子数据验真平台,将电子数据放入验真平台当中进行查看,该电子数据是否上链,数据真实与否,一目了然。进一步,验真平台还会读取电子数据上链时保存的取证信息,智能生成包含各种取证要素的分析报告供检察官、法官对该份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检察官、法官可以通过该报告了解相应电子数据的生成和提取时间、地点(经纬度)、提取人员信息、设备编号、电子数据格式和大小等信息,与在案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和甄别,能简单、有效地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

区块链技术就如同DNA技术一样,未来必将为司法证明提供极大的助推,但不能过于“神话”,依然应设置周密严谨的证据规则。在审查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的电子数据时,仍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上链前电子数据的原始性。数据挂载到区块链之前,这个时间段内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区块链本身无法证明的,仍要结合取证信息、勘验提取笔录、取证过程录音录像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电子数据在上链之前是否存在被篡改、污染的可能。二是收集、提取过程的合法性。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的电子数据并不当然具有程序合法性,仍需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地点等要素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防止违法证据成为定案依据。